2026-7-10 13:08:10
看似“一锤定音”的工伤赔偿协议,竟在签字付款后被法院撤销,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灯光师小王在拍摄现场不慎从高处坠落,伤势不轻,被紧急送往医院,一住就是17天。
就在他躺在病床上,一边忍着伤痛、一边为医疗费用焦虑之时,他所在的公司前来与他协商事故赔偿事宜。
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提出签订一份《一次性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4.2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并明确“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身体疼痛、心中焦虑的小王,没多想就签了字。公司很快依约支付了4.2万元。
然而,小王的伤比预想的严重,出院后恢复缓慢。在咨询专业人士后,他意识到一个重要问题:自己的伤情很可能构成伤残等级。
若依法主张权利,其应获得的赔偿总额将远超协议约定的4.2万元。他这才恍然大悟,当初那份协议可能让他吃了“大亏”。
于是,小王决定维权。他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随后向西咸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请求就一个:撤销当初那份《一次性补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王的诉求。理由很明确:
签约时机不当
协议签订于小王受伤住院期间,此时他身处“双重危困”状态——身体受伤痛苦,精神焦虑无助,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协商余地。
补偿严重不足
4.2万元的“打包价”,与小王依法可能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相比,存在显著差距,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西咸新区法院秦汉新城人民法庭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小王与短剧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协议撤销后,小王可依法重新主张其应有的工伤待遇。
工伤补偿协议的本意是高效化解纠纷,但必须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
承办法官刘晨指出,劳动者在受伤后,往往处于医疗急需、收入中断的压力之下,用人单位若利用其弱势地位,以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一次性买断”后续所有权利,这样的协议虽具形式,却失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待遇。
若协议补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法院可依法干预,防止“以协议之名,行损害之实”。
To劳动者
·
别急着签字 先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可能对应的伤残等级
·
·
心中有数 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法定赔偿标准
·
·
权利不轻弃 不要在情况不明时,轻易放弃重要权利
·
To用人单位
·
守法是根本 要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
·
出事不推诿 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依法赔偿
·
·
合规解纠纷 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争议,莫用“一次性协议”掩盖长期风险
·
法治社会,既要追求效率,更要坚守公正。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承担责任,让每一次协商、每一份协议都经得起公平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劳动更有尊严,让赔偿更有温度。
来源:秦汉新城人民法庭、西咸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