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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规⑪】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025-11-18 16:08:24

【知行合规⑪】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1年入职A公司,该公司依法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离开现场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了相应的手术。事故发生50天后,杨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受伤后,未能再返岗上班。杨某与用人单位因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产生争议,杨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杨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释法说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处“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这段期间。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本案中A公司在知晓杨某事故受伤后,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认定,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申报义务,亦未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时限延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配合提供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行为。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对杨某在申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其负担该部分费用后,有权向导致原告受伤的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合规建议

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首先应确保所有在职员工均已购买工伤保险,降低单位用工风险。

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如未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又没有证据能证明系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申请迟延的,用人单位将自行承担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费用,但现实中,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往往较为集中、大额的发生在工伤治疗的早期,因此用人单位如未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面临的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企业不认同工伤,但劳动者坚持认为是工伤的,建议企业仍应30日内积极履行申报义务,但对存疑不构成工伤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来源: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李雪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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