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在公司完成实缴注册资本后,股东将其所缴注册资本金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转出,抽回其所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却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行为。抽逃出资行为往往通过不真实、不合法的交易行为来实现,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但该条款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行政责任方面,不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都将面临责令改正,并被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同时民事责任方面,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如实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因过高估价,导致出资不实的,除了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外,还须就因此给其他股东或公司本身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设立公司时的出资抽回或撤回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还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是公司保持正常经营的根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注册资本并非一味的越多越好,应当与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相结合。股东进行抽逃出资的行为则是对公司资本的一种严重侵权行为,违反市场经营常态,严重危及公司资本运作和稳定及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
因此公司在成立时首先应当加强对发起人或股东的资金来源、相关权利证明书的真伪以及发起人或股东的社会背景和个人信誉等问题的考察,未雨绸缪,防止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给公司带来损害。其次,公司在纳入新股东时,要着重考虑新股东是否具有利用其他关联公司通过不正当交易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移的可能。除此之外,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或我国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表决。最后,公司还应当建立内部财务体系,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公司内部规章进行账单入库,预防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