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A公司聘请谢某某从事贴合机台技术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2014年月工资为6500元,自2015年开始每年递增500元,2018年谢元飞月工资为7500元,每月5、6日间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谢某某在A公司上班至2018年11月19日止,之后未在为A公司提供劳动。谢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谢某某这一仲裁请求。其后,谢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谢某某自2014年9月1日在A公司上班,至2018年11月19日离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谢某某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并要求A公司立即与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间。但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同于劳动报酬,不能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合同补签之日或视为成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之日(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本案中,谢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故对其主张的二倍工资,法院未予支持。
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存档保留。如存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来源: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李雪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