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关于职工门诊医疗报销
答: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每年市医保中心根据职工缴费比例拨付一定金额至职工个人医保账户,该资金使用完毕后,在职人员需先自付600元、退休人员需先自付400元,之后可以继续使用统筹基金,最高使用限额封顶1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就诊报销比例: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报销60%,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报销70%;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8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Q2:关于职工住院医疗报销
答: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可报销费用,也就是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另一部分为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不可报销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仅设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住院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具体案例:在职职工王某已参加职工医保,2024年因病住进温州市附二医(三级医院),花费医疗费用总计10000元,其中,医保三大目录外项目费用1000元。
王某实际报销医药费:(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不可报销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即(10000-1000-600)×90%=7560元。